時 間:民國113年6月20日(星期五) 上午11:30
地 點:台北市八德路二段232號7樓大會議室
主 席:莊伯仲(文化大學新聞學系教授)
出席委員:黃怡翎(台灣女人連線 常務理事)
滕西華(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 秘書長)
黃子漢(台灣互動電視 代理執行長)
楊惠蘭(台灣互動電視 總監)
鄭凱元(台灣互動電視 節目部經理)
紀 錄:李安琪(台灣互動電視 執行製作)
會議流程:11:20-11:30 報到
11:30-12:30 討論事項
12:30-12:50 臨時動議
一、討論事項
1、說明自製新聞類型節目延後播出原因
●台灣互動電視總監 楊惠蘭
原定六月底播出,因攝影棚於十樓重新建置,延後播出時間,目前已將延後事宜提報給NCC。播出頻率為週間塊狀式,一週播出一次,節目內容以美中、國際議題為主軸,播出時間暫定晚間七點或十點。
2、討論自律規範
●文化大學新聞學系教授 莊伯仲
共列11點規範,判斷後符合業界常規。
未來可用「堆積木」方式,逐漸充實本台自律規範的各面向。
一、消息來源
二、新聞查證
三、夾敘夾議
四、產品置入
五、羶色腥
六、分級規定
七、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八、媒體審判
九、錯誤報導
十、其他
●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黃怡翎
建議將規範中(c)符合男女性別平權改為符合性別平權;不得將女性物化改為不得將性別物化,並持續關注性剝削相關規範。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秘書長 滕西華
建議(e)前半句併入(a),並將後半句直接刪除,(a)改為「採訪方式應尊重所有採訪對象之基本人權符合新聞倫理,尊重受訪者應有之權益,包括隱私、肖像及受訪意願。」
●文化大學新聞學系教授 莊伯仲
NCC將政論節目歸為需要符合新聞倫理規範之對象。這方面其實包羅萬端,除了上揭的部分法規,還有更多面向。例如在新聞界爭取與國家民主法治需求下,2002年起政府先後完成並施行《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資訊陽光法案,使得過去因政府機密過於氾濫,使得記者遭法律制裁的情況大為減少。不過分際仍在,新聞工作者務需謹守心中那把尺,以免無端受到牽連。
此外,新聞工作者也必須知曉《著作權法》才不會有所失誤,尤其是著作權保障的是表達方式,而不是觀念本身。例如甲台晚間新聞指某地發生怪異的車禍事件,除主播之口頭報導,並有行車紀錄器影片與旁白。而乙台不久後將翻拍自甲台的車禍畫面以截圖方式呈現,並搭配大同小異的旁白來播報,就通則來看,只要不是將全部新聞片段複製與貼上,原則上並未涉及侵害著作權問題,因為乙台報導採納的是甲台的新聞觀念,而不是其表達方式。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秘書長 滕西華
倫理委員會並未區分新聞或節目倫理,建議未來若遇到新聞客訴和節目客訴,兩種案件應分開處理,因流程上差異甚大,並補上各自客訴處理流程圖,標記單位。
●文化大學新聞學系教授 莊伯仲
建議為節省時間,可再補上FAQ(常見問題)方便回答用戶常會遇到的問題,也避免客服人員更換時不清楚狀況。另外,自律規範內容需註記版本日期2024.6,以便因應法規滾動式更新。
3、教育訓練課程參訓部門、人員、經費分配
●文化大學新聞學系教授 莊伯仲
每次教育訓練應留下紀錄,另外勞動部為推動員工教育訓練,開放申請「人力提升計畫」可補助員工及公司部分費用(含場地費、餐食費、講師費等等),提升出席率。除此之外,每場教育訓練要記得影像紀錄建檔。參加教育訓練人員(台灣互動電視員工數)約莫10人上下的話,可參考勞動部規範申請小型人提計畫補助。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秘書長 滕西華
建議性別平權法規課程及兒少保護教育課程,若經費許可,另外聘專業人士更妥當,因針對在媒體方的呈現,涉略專業領域的講者與一般講者精細程度有差,也有更多實際案例可以分享。另外,台北市衛生局和勞工局,也有許多員工支持方案的資源,開放心理健康相關課程提供給員工上課,可多加利用。
●台灣互動電視代理執行長 黃子漢
若無法規硬性規定,可彈性調整課程頻率,舉例而言,標定年份(113年)教育訓練課程次數,不必將週期硬性列定。
二、 臨時動議
暫定第3次倫理委員會開會時間為9/20上午11:30
三、附件(會議進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