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媒體專業及公正客觀

(a)所有新聞與節目之製播,應以忠於事件真實性為原則。

(b)應公平報導社會各種意見,不可預設立場,亦不得強化黨派、省 籍、統獨、族群、性別之對立。

(c)選舉新聞及相關節目,對各政黨與各候選人,應公平對待。

(d)網路訊息、外電報導、商情訊息的新聞及相關節目之製播,應深 入查證訊息之真實性,力求客觀、中立、平衡、真實,若有錯誤 立即更正。

(e)各級民意代表之發言質詢,或個人記者會,資訊多涉及政治敏感 話題或者人民陳情案件,應審慎查證,避免遭不當誤導。

(f)各類民調的發布、引用及評論等,報導其內容及程序應符合相關 法令之規定,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 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g)謹守新聞報導之公正客觀分際,新聞與評論須清楚分隔,獨立之 報導、評論,不受任何勢力左右。

(h)避免涉入任何黨派活動,如聯署、抗議行動、示威遊行。

(i)關於消費、買賣、醫療、爭訟等糾紛,應給予雙方公平陳述。 (j)高度爭議性的公共議題或政策論辯,應力求角度多元與完整性。 (k)報導中應明確交代消息來源。若因故須答應隱匿消息來源,須先 查證其透露消息之動機正當性,兼顧新聞真實與保密原則。

 

B.尊重基本人權暨多元文化

(a)應尊重所有採訪對象的基本人權,包括隱私、肖像及受訪意願。 (b)兒少、性侵害、家暴案件,不得洩露其身分資訊。

(c) 不得將女性物化改為不得將性別物化,並持續關注性剝削相關規範。 (d)積極維護各弱勢人權,協助導正歧視形象。

(e)採訪方式應符合新聞倫理,尊重受訪者應有之權益,若非基於公 共利益考量,不得進行祕密錄影錄音採訪。

(f)基於同理心,不可過度侵擾悲劇或災難受害者及其家屬。

(g)對於意外或災難罹難者之屍體與其個人尊嚴,應予尊重。

(h)慎用悲劇事件的資料畫面,避免當事人或家屬二度傷害。

(i)公共場合取景應避免以鏡頭特寫個人,以免侵害隱私。

(j)跨性別、次文化族群、不同宗教信仰、多元家庭、不同種族、國 籍、膚色、族裔身分、身心障礙者等,尊重並發掘多元文化的優 點與特質。

 

C.追求公益暨服務社會

(a)新聞或節目之製播,以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不為私利,不偏 袒。

(b)基於媒體的社會責任,為弱勢者發聲,勇於監督權勢者。

(c)從消費者角度,嚴格把關各類民生消費新聞與節目。

(d)避免渲染暴力、血腥、犯罪、性、神怪、恐怖之新聞與節目。 (e)扮演第四權角色,監督政府的政策與施政。

 

D.專業操守暨利益迴避

(a)不得接受一般商業友好範圍之外的好處,並禁止與特定廠商、政 黨或人士進行利益交換之行為。

(b)新聞工作者若參與公共事務,有利益衝突時,應主動迴避。

(c)主播不得擔任商業活動代言。

(d)基於公益原則,在法律許可下,適當揭露政府置入的廣告利益, 但兒童節目時 段禁止任何置入行銷。

 

E.新聞調查及查證原則

(a)查證

應持質疑態度客觀檢視事件訊息之正確性、合理性,妥就消 息來源、訊息內容正確性進行嚴謹之查證。

針對所有消息內容,包括網路資料或外電消息,均應多方求 證,避免單一消息來源。

引用網路訊息應注意事項

a. 採訪方式應尊重所有採訪對象之基本人權符合新聞倫理,尊重受訪者應有之權益,包括隱私、肖像及受訪意願。

b.爆料新聞報導:對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責私人或機關團 體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且應查證,並在 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報導。

c.凡以非常方法取得新聞資訊時,必須考量社會公益及新聞 專業倫理。

d.新聞從業人員需具備「責任」、「新聞自由」、「倫理」、「精 確與客觀」,以及「公正報導」。

e.謹慎處理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刑 事案件之新聞,不可因周邊相關報導而公開其身分。

f.新聞製播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g.秉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尊重人性尊嚴。不以新聞自由為 名, 蓄意侵犯個人權,也應考量不同群體的不同觀感, 避免帶來無謂的冒犯與傷害。

h.應尊重所有採訪對象的基本人權。對於兒童或不善於接受 訪問的民眾,更要設身處地、主動為其設想報導可能帶來 之傷害。

i.新聞首重查證,避免捕風捉影、道聽塗說,也絕不容許刻 意曲解事實,若有錯誤,應立即更正。

j.引用網路資訊時,將宜強化查證程序,依據衛星公會新聞 自律執行綱要分則,善盡查證責任。

k.針對網路霸凌事件中之無辜受害者,報導時秉持保護原 則, 注意案件當中可能涉及之侵犯隱私權、兒少法、個資法、刑法等疑義,避免助長謠言傳遞,並提供專業諮商 資源,俾便受網路言語中傷導致心理產生負面思維之閱聽 眾,及時尋求專業協助。警語例示如下:尊重網路人權 iWIN 反霸凌專線: 02-3393-1885

l.秉持一貫自律精神,針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家暴之受 害者以及未成年兒少,編採製播時,提升自律標準、善盡 保護責任。

m.避免不當侵犯當事人隱私與名譽。

n.製播網路來源新聞宜註明出處,尊重原創作者之著作權。 p.審慎篩選網路資訊來源之網站。

o.應注意網路爆料內容之爆料者可信度,並直接採訪爆料 者, 或向內容中提及的相關單位、當事人等確實查證。 r.對於來自網路而來源不明的圖片或影片,應注意是否經過 變造、拼湊、修改。

p.引用來自特定利益團體或遊說團體之內容應特別注意。

q.注意資訊的合法性,例如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是否侵害他 人隱私。

引用外電消息應注意事項

a.注意消息是否來自國際主要媒體,並判斷其可信度,例如 是否已採訪相關當事人等。

b.在不同國外媒體之間比較新聞內容的差異,如有疑問,應 再查證,例如:直接向該媒體詢問,或者儘可能聯繫報導中所涉當事人,以證實其真實性。

若消息內容無法查證,檢視是否有使用必要性,以避免導致 觀眾對事件的重大誤導性印象。

 

(b)提報

採訪時或採訪後須盡力留下完整記錄,並保留所有查證過程 資料以供事後查驗。

對於匿名爆料、來源不明或證據不足之新聞資料,均須小心 查證並依製播規範之規定將新聞資料及查證過程向主管報告。

新聞內容播出後,不論主動發現或當事人投訴新聞內容有 誤, 皆須依製播規範之規定通報負責主管。

製播規範應就可疑或爭議之新聞資料建立提報機制,明確規 定提報流程與負責主管。

 

(c)呈現

新聞報導應盡量揭露消息來源,方便民眾訊息判斷。

若對消息來源有保護義務時,應於新聞呈現時進行必要之隱 匿。

若因故無法就訊息充分查證或需要引用匿名之消息來源,應 該於報導中予以說明,方便觀眾辨識。

新聞節目命題、推論、結語皆應有所本,禁止利用評論和畫 面編輯導致觀眾對事件產生誤導。

新聞報導若須以動畫或模擬畫面呈現時應予註明,避免混淆 觀眾。

(d)更新  

新聞事件之發展可能隨時間演變,若已有所澄清應為及時更新或為必要之平衡報導。

發現報導之內容有事實錯誤時,依廣電法及衛廣法相關規定 辦理,快速、清楚地於同一時間之節目呈現更正內容。

 

F.新聞工作者應遵守事項

(a)應抗拒來自採訪對象和媒體內部扭曲新聞的各種壓力和檢查。

(b)不應在新聞中,傳播對種族、宗教、性別、性取向身心殘障等弱勢者的歧視。

(c)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也不得以片斷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失衡手段,呈現新聞資訊或進行評論。

(d)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

(e)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

(f)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並應該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

(g)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

(h)應以正當方式取得新聞資訊,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聞,也應以社 會公益為前提。

(i)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如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應立即停止新聞工作。

(j)應該詳實查證新聞事實。

(k)應保護秘密消息來源。

資料更新時間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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